一男子下火车错拿他人行李箱,并遗失箱内证件、现金等物品,需要赔偿吗?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赔偿失主损失。
今年2月14日,情人节,河北邢台的张某某却无心浪漫。他乘坐的列车行经衡水站时,惊觉自己携带的行李箱竟“不翼而飞”! 箱内装着的是焊工证、驾驶证等谋生工具,银行卡、现金等身家财物,甚至还有日常衣物和小件家什。焦急万分的张某某立刻报警求助。
铁路民警迅速行动,一边安抚张某某情绪,一边将视线锁定出站通道的监控画面。
画面清晰显示:张某某的行李箱,被同车次旅客、湖北枣阳的鲁某某提走。原来,鲁某某在衡水下车取行李时,由于一时疏忽,误拿了一个与自己的行李箱外观相同的行李箱。
后在民警介入下,鲁某某很快将行李箱邮寄归还给了张某某。
然而,当张某某打开失而复得的箱子,里面的驾驶证、焊工证、银行卡、衣物、200元现金等物品全部丢失。
为此,张某某要求对方“给个说法”。2月28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鲁某某赔偿张某某6000元经济损失。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未曾想鲁某某的口头承诺竟成了“空头支票”。 此后,任凭张某某如何催要,鲁某某始终分文未付。
无奈之下,张某某只好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鲁某某支付6000元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鲁某某错拿张某某行李箱,即便后续返还箱体,但其遗失箱内财物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其承诺赔偿却拒不履行,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张某某的诉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庭审中,鲁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
据此,依法判决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春运虽过,旅途常在。出行时务必“眼不离箱”,将贵重物品贴身保管。为外形相似的行李箱贴上醒目标签或挂上独特标识,是避免“乌龙”的实用妙招。一旦发现行李遗失或误拿他人行李,切勿心存侥幸、据为己有!务必第一时间联系铁路工作人员或民警,完璧归赵。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诚信守法,方能守护每一次旅途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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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梁军
编辑:孙修廷 丨责编:刘惠
审核:廖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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