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掏钱清洗共用水井 受益人应补偿必要费用

一居民为让邻里用上干净水,自掏腰包清洗共用水井,但其向邻居索要分摊费用时遭拒。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该居民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受益人的邻居应补偿相应费用。

枣阳市新市镇某村居民柳某某家门口有一口水井,平时供附近包括他在内的6户邻居共同使用。此前水井水质变差无法饮用,2024年经6户协商一致,柳某某先行出资对水井进行了清洗。2025年3月,因水质问题再次出现,柳某某又自行请人清洗水井,支付了500元费用。

事后,柳某某向其中一户邻居刘某某索要应分摊的100元费用,刘某某以“清洗水井没有和我商议”为由拒付费用。无奈之下,柳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支付分摊的清洗费100元及差旅费90元,合计190元。

承办法官沈黎明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并实地走访水井周边居民核实情况。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若因管理事务受损失,可请求适当补偿。本案中,柳某某对6户共用的水井并无清洗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其主动清洗水井的行为,既保障了邻里饮水安全,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其支出的500元清洗费,属于无因管理中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各受益人主张分摊。因此,柳某某索要分摊费用的诉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而其主张的90元差旅费,因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刘某某的相关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某某支付无因管理补偿款100元;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就像本案中,柳某某本无义务,却主动出资清洗共用水井,初衷正是为了让包括刘某某在内的邻居都能用上干净水,这正是无因管理的典型情形。作为受益人,邻居分摊合理费用,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更是对他人善意之举的应有回应。

法律设置无因管理制度,本意是奖励善行、鼓励互助,同时也注重利益调和,旨在实现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平衡——既不让好心人心寒,也不让受益人无故承受不合理负担。

邻里相处,共用设施的维护,本就需要大家共同担当。遇到类似问题时,不妨多些沟通与体谅,别让“坐享其成”寒了好心人的善意,更别因些许小钱伤了邻里和气。毕竟“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互相搭把手,日子才能过得更温馨、更省心。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通讯员:梁军

编辑:孙修廷 丨责编:刘惠

审核:廖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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