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集意见:社会资本可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拿地建停车场

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4月20日公布《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表示,社会资本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可作为建设项目主体,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并且允许配建附属商业面积。

为加快停车场建设,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短期内尚无供地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可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含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的停车场只能作为公共停车场,不得对外销售、租赁。社会资本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可作为建设项目主体,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时,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

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建设为停车楼或多层地下停车库时)或总建设用地面积(建设为停车场时)20%的附属商业面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进行综合执法予以制止。

利用自有土地及老旧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平面或机械式临时性公共停车场的项目,不得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土地权属人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老旧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停车设施的项目,还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取得小区业主同意,由业主授权或委托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理)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由申报主体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

目前,《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件:wwcwl@qq.com;2.邮寄信件:樊城区建华路特18号市城管执法委;3.电话:0710-3222595;4.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

襄阳广电全媒体首席记者:唐兰刚

编辑:杨振华 / 校对:彭梦迪

责编:姚城、曾雄飞 / 审核:艾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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