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帮人取现转账就能赚“大钱”,真有这种“助人为乐”又能“发家致富”的好事吗?近日,枣阳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两女子因充当“电诈”帮凶而获刑罚。
2024年5月,曾某在明知金某(另案处理)可能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接收不明来源资金。经查,曾某先后取现13.31万元交给金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令人震惊的是,在转移资金期间,曾某曾接到国家反诈中心的预警电话,但她不仅未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反而在同年6月拉拢同乡黄某某共同参与犯罪。
黄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将名下三张银行卡通过曾某提供给金某使用。其中,黄某某负责到银行取现,曾某则负责将赃款转交给金某,两人配合默契。经查,二人共同转移被诈骗资金达18.9万元,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
今年1月,黄某某、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补偿了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二人均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指出,近年来,因群众反诈意识薄弱或贪图小利而出借银行卡,沦为洗钱犯罪“工具人”的案件频发。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强调,本案中33岁的曾某与45岁的黄某某,无论学历层次、年龄阶段,均应具备基本的法律敬畏之心与是非辨别能力。然而二人却被短期利益蒙蔽双眼,漠视法律规定与行为危害,公然出借个人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法律底线是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勿将银行卡、手机卡出借或出售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否则,必将承担刑事责任。希望每一位社会公众都能绷紧法律之弦,筑牢反诈防线,远离“帮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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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梁军
编辑:孙修廷 丨责编:刘惠
审核:廖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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