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4月12日,记者了解到,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自即日起,在我市开展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自2025年至2026年,我市将围绕“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住宅老旧电梯更新不及时以及其他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开展为期两年的专项整治行动,化解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突出问题,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履约行为和公共收益管理,推动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以信息公开换取信任、赢得支持、保障民生,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问题。
1.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不到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2.未履行信息公示和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同履行以及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方式向业主公开,未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未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街道(乡镇)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不配合做好交接工作,未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等 。
(二)侵害业主公共收益问题
1.小区公共收益底数不清,管理不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管理、分配、使用公共收益。
2.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电梯、物业服务用房等业主共有部分经营。
3.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将物业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情况、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
4.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利用物业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
(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不及时问题
1.住宅电梯故障频发,运行状况差,出现问题维修不及时。
2.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计划的老旧电梯更新项目,未及时组织实施。
(四)其他问题
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物业服务问题,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民若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可向属地住建部门投诉举报。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记者:李兴会
编辑:李潇凝 | 校对:李兴会
责编:徐勇 | 审核: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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