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满满!这些交通运输惠企政策请收好!

为帮助企业及时、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襄阳市交通运输局系统梳理了国家和省级政策措施,汇编了道路货运领域多项政策文件,以供企业查阅参考,所有政策请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一、商用货车消费贷款支持

加大对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物流企业和个体货车司机贷款偿还压力,中央汽车企业(如东风汽车)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

〔《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2〕40号)〕

二、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

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货车司机等争取优惠费率的专项再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设立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1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的补充通知》〕

三、新能源车补贴延续

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其中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

四、车辆购置税减征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五、车辆通行费减免

1. 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2. 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672号)〕

六、运输企业金融服务加强

1. 各银行机构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2.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对货车司机群体的关怀和帮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便捷有效的综合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货车司机偿还汽车贷款暂时存在困难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帮助其渡过难关;

3. 创新担保方式,鼓励银行机构创新符合陆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抵押类贷款产品,鼓励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4. 金融机构要主动跟进和有效满足运输企业融资需求,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5. 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群特点,开发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40号)〕

七、综合性减税降费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1. 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

2. 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含交通运输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增值税减免

1.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3.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1.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14号)〕

2.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四)“六税两费”减免

1. 2022年,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2. 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

〔《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五)房租减免

1. 2022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减免6个月;

〔《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

2. 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6号)〕

(六)宽带降费

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6号)〕

(七)强化涉企收费监管

1. 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6号)〕

2. 规范平台收费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245号)〕

3. 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245号)〕

4. 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14号)〕

八、综合性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相关政策

(一)税费缓缴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二)社保缓缴

5个特困行业(含公路运输)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三)公积金缓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

(四)水电气费缓缴

1. 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强令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

2.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6号)〕

(五)账款及时支付

中央企业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2〕40号)〕

(六)用水用气用电安装

严格落实工商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水用气工程安装“零投资”,实现全省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

(七)纾困资金支持

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6号)〕

(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九)普惠小微贷款“两增一降”

1.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增加;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2. 新发放贷款利率较去年下降;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优化完善尽职免责制度、改进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

通讯员:覃翌 | 编辑:贾思婕

责编:刘燕 | 审核:王海安 杜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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