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虚拟游戏已成为许多人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然而,当游戏与金钱交易挂钩时,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近日,市民小张为了鼓励小海加大组织游戏开局的频次,提高游戏内容体验,多次向其转钱,结果这些钱“一去不复返”。
小张和小海均为成年人。2022年,小张和小海通过QQ社交平台相识,之后小张加入了小海组织的“纪元修仙跑团”文字版游戏。在长达近两年的游戏过程中,小张为了鼓励ST(主持人)小海加大游戏组织次数,并改善自己的游戏体验,多次通过微信向小海转账,金额共计18000元。转账时,小张还特意附上了诸如“请小海恰自助餐”“给ST买水果吃”等备注,以示打赏之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对小海组织的游戏次数和个人游戏体验产生了不满。于是,他要求小海退还之前打赏的款项,但遭到了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小张遂将小海诉至襄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襄城区法院责令双方各自提交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经过比对核实,法官发现聊天记录中并无关于小海提出有偿参与游戏、虚拟道具定价等与小张关于价格的约定,亦无小海直接向小张索要款物的记录。结合小张转账的备注内容,法院认定这些转账具有网络打赏的性质,而非基于双方之间针对游戏有偿提供装备、保证游戏次数等达成合意的买卖交易。最终,法院认为小张主张返还18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打赏,作为一种自愿的、无对价的赠与行为,在网络世界中尤为常见。用户通过向主播、游戏组织者等提供财物或虚拟货币,以表达对其内容或服务的喜爱和支持。这种打赏行为并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双方并未就财物的交付和服务的内容、价格等达成明确的合意。在本案中,尽管小张向小海转账了18000元,但这些款项并非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支付,而是一种网络打赏行为,具有自愿性和无偿性。因此,小张要求小海退还打赏款项的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网络世界中,要理性对待打赏行为,明确其自愿性和无偿性特点。同时,在参与网络游戏或其他网络活动时,也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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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赵亚丽 | 通讯员:杨帆 汪梦格
编辑:徐勇 | 校对:陈莉莉
责编:闵佳 | 审核: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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