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员工福利的团体意外险,遇上员工无证驾驶致残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双方闹上法庭——这场看似保险公司占理的纠纷,近日,经湖北枣阳、襄阳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31715元。
时间回溯至2021年4月5日。当天上午,韩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与吴某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及乘客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这场事故导致吴某某全身多处外伤及骨折,住院治疗长达52天。经司法鉴定,其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出院后,吴某某想起其所属的天津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下称“劳务派遣公司”)曾为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然而,当他满怀希望申请理赔时,承保方天津某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却亮起了“红灯”。
保险公司依据保单免责条款第九条(五)项——“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断然拒绝赔付。理由是吴某某事发时属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
2025年3月,索赔无门的吴某某愤而将保险公司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
案件交到了新市法庭沈黎明法官手中。庭审的核心争议迅速聚焦:保险公司能否以吴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为由免责拒赔?
沈黎明法官抽丝剥茧,精准剖析。他指出,案涉团体意外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需依约履行。关键在于对免责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条款明确免责的前提是“因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
“本案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沈黎明法官强调。根据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韩某某的过错,其负全部责任。吴某某虽存在无证驾驶行为,但该行为并非引发本次事故的原因。因此,保险公司机械套用免责条款拒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庭进一步明确,即使事故第三方(韩某某)已对吴某某进行了赔偿,吴某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依然成立。
据此,枣阳法院在核定吴某某相关费用后,最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向吴某某支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1715元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30000元,合计31715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争议条款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合理解释,判决保险公司担责公平合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到二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已如数履行了赔付义务。
“是法院的公正判决,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力量!谢谢沈法官!”7月15日,拿到迟来的理赔款,吴某某激动不已。为表达这份沉甸甸的谢意,他特意嘱咐妻子定制了一面锦旗,并顶着酷暑亲自送到沈黎明法官手中。
锦旗虽轻,情义千钧。“专业敬业,厚德重法”八个烫金大字,是当事人对法官工作的认可与肯定,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褒奖。枣阳法院表示,将持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贯穿始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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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孙修廷 毕学谦丨通讯员:梁军
编辑:孙修廷 丨责编:刘惠
审核:廖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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