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为适配市场和群众需求,我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事项进行优化调整。
此次优化调整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分别是:
调整缴存余额与可贷金额计算系数,将“存贷结合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0+缴存年限)”调整为“存贷结合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5+缴存年限)”。此举让缴存职工在同样缴存余额情况下,增加公积金可贷额度。
调整征信记录核查年限,将“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信用记录采用近两年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信息。”调整为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信用记录采用近一年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信息。”此举放宽缴存职工的征信审核条件,让更多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
优化单位缴存职工还款能力确定标准。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近6个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流水大于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以工资性收入流水确定其还款能力;小于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其还款能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其申请的当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月还款金额的,不再测算其银行负债。此举便于灵活确定单位职工的缴存能力。
调整部分提前归还本金业务标准,取消提前归还本金一年内可申请3次限制,单次还款额度由不低于3万元调整为不低于1万元。此举取消提前还贷时的次数限制,降低单次还贷金额,让缴存职工还贷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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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沈明晶丨通讯员:吴浩
编辑:董子川丨校对:吴芳
责编:沈明晶丨审核: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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