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公(交)送字[2017]第001号
下列当事人因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规定,我单位已告知下列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下列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限期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规定,我单位已对下列当事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下列当事人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单位(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32号,电话:0710-3238110)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如不服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2月15日
现将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公布如下:
郭富新 4206201967****0010
李泽 4206201974****0517
彭洪波 4206241979****3611
王华荣 4206241979****2234
李大洪 4206241964****4319
姚景文 420623197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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