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晚,马某饮酒后,让一同桌没喝酒的朋友开着鄂F号牌的轿车送其回家,朋友将马某送到所居住的小区后离开,马某回家后发现车位被占,于是将车从小区挪至一洗浴城门口,洗浴城保安在制止马某停车时发生纠纷至撕打,双方受伤。
枣阳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发现,马某身上有浓烈的酒气,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马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后经鉴定检测,其血醇含量为143.93mg/100ml,马某的行为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民警在调查时还发现,2016年1月,马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五千元。马某的驾驶证被吊销,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目前,马某涉嫌危险驾驶,此外,马某因无证驾驶被罚款2000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制中队江旭同志介绍,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要将车驶离车原位,就可认定有了驾驶行为。而只要驾驶员饮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酒驾。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因此只要在“道路”的范畴内,即便是酒后挪车也算酒驾。本案中,驾驶人马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即构成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全媒体记者:谢洋 / 通讯员:何俊、江旭
编辑:姚喻 / 校对:苏琦琦
责编:姚城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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