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城市限制鸣笛的区域
襄阳市城区为限制鸣笛区域,涉及相关线路具体起点为:
焦柳线:襄阳南站一襄阳站。汉丹线:襄阳东站(下行进站信号机对应位置)一襄阳站。
襄阳北地区枢纽襄阳北站一襄阳站(襄阳东站):汉丹上行线、发东线以襄阳北站三场南头出站信号机为起止点;焦柳下行线、发南线以襄阳北站三场下行出站信号机为起止点;南到线、东到线以襄阳北站四场南头进站信号机为起止点;汉丹下行线焦柳上行线、焦柳上行直通线以襄阳北站军供站南头进站信号机为起止点。
以上各线未标明起止点具体位置的,以上行进站信号机(站界标或线路所通过信号机)为起止点。
第二条 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以下简称机车),进入限制鸣笛的区域内,作业中提示注意、相互联系等应使用通信设备方式,原则上不准鸣笛,需要鸣笛时优先使用限鸣装置遇联系不通或危及人身、行车安全,以及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时,方可使用风笛,鸣笛方式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总科技[2014]172号)普速铁路部分第461条、《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总科技[2014]172号)高速铁路部分497条规定(以下均简称《技规》)。
第三条 机车在限制鸣笛区域内的机务段(折返段)、车辆段、动车段(动车运用所)、供电段、工务段、大修段、武汉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以及有关工务、供电维修车间、工区(含综合维修车间、工区)内作业,原则上不准使用鸣笛的音响信号进行联系。
第四条 限制鸣笛后,有关鸣笛的作业办法如下;
1、段(所、场)内进行制动机性能试验时,司机或电务部门在制动机性能试验前应通知在本机车作业的有关人员,此时有关人员应停止对其人身安全有影响的作业。
2、机车出、入段要道还道时,司机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执行集团公司车机联控的有关规定,不鸣笛,凭信号显示出、入段。
3、“一度停车”标志处,一度停车后再动车时不鸣笛。
4。机车在车站要道还道要求显示信号时,司机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执行集团公司车机联控的有关规定,不鸣笛。
5、机车在站内转线,司机按规定确认调车信号、进路,不鸣笛。
6、调车转线行经人工道岔前需要进行要道还道而又无通信联系条件时,使用限鸣装置要道还道,或使用机车灯光“两短、一长”交替闪亮方式要道、一短闪亮方式回示。
7、机车在站挂车时,司机按副司机(列检或车辆乘务员)显示的手信号挂车,不鸣笛回示,使用机车边灯光一短闪亮回示,作业人员须集中精力,确保劳动安全。
8、站内进行列车制动机试验.有列检人员时,司机依据靠近机车的列检人员显示的信号进行列车制动机试验,不鸣笛回示;无列检人员时,由车站人员(或车辆乘务员)使用通信设备与司机联系进行试验,不鸣笛回示,装有列尾装置的货物列车,由司机自行负责列车制动机试验时,不鸣笛。
9、列车在车站起动时。
(1)动车组列车在车站出发,司机在确认行车凭证、开车时间、车门关闭后,具备开车条件即可起动列车,不鸣笛。
(2)动车组以外的列车在车站发车前,司机必须确认行车凭证及发车信号显示(或发车联控)正确,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起动列车,不鸣笛。
10、列车接近和通过车站,司机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执行集团公司车机联控的有关规定,不鸣笛。
11、接近鸣笛标、道口、桥梁,隧道时,在暸望条件和线路正常情况下可不鸣笛,接近鸣笛标时应开启灯显示警设备;需要鸣笛示警时,由司机根据情况鸣笛。
12、封闭线路上交会列车,在不危及行车安全时不得鸣笛;但通过施工、维修作业地段时,应按规定鸣笛。
13、使用召集信号时,召集防护人员撇回时,有无线通信设备的使用通信联系,没有无线通信设备的鸣笛召集。
14、机车退行时。取消单机退行鸣笛,司机应加强启动前及启动后的瞭望。列车(含动车组)退行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双机(或多机)牵引机车之间联系时。进入限制鸣笛范国内,一律改用无线通信设备联系。联系办法:
(1)起动信号:
本务司机:“Xx次重联机车(或×x号机车)注意,准备起动”;重联机车司机:“x×次重联机车(或xX号机车)明白,可以起动”。
(2)运行中加(卸)载信号:
本务司机:“×x次重联机车(或xx号机车)注意,请加载(减載或卸载”;重联机车:“xx次重联机车(或Xx号机车)明白,加载(减载或卸载)”。
(3)升(降)号信号:
本务司机:“××次重联机车(或x×号机车)升(降)弓”;重联机车:“Xx次重联机车(或x×号机车)升(降)弓”。
16、在车站、场内、客技所的调车作业(非集中联锁区除外)。
(1)使用灯显设备调车作业(单机、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站内转线、转场、出入库除外)时,司机与调车指挥人应使用调车灯显对讲设备联系并执行呼唤应答,语音回示,不再鸣笛。
(2)调车指挥人对“十、五、三”车、停车、连挂、试拉起动、退行、推送、瘤放等信号的显示方式不变,司机确认信号后,使用调车灯显对讲设备进行语音回示。
(3)使用手信号指挥调车作业时,司机确认调车手信号后,仍采用鸣笛方式回示。
(4)调车作业中,当信号显示与语音援示、信号显示与作业要求不一致时,司机不得动车;推送作业中信号中断时,应立即停车。
17、机务段(折返段)内的调车作业。段内调车作业,使用电合联系并执行呼唤应答,呼唤应答方式:
段内调车指挥人:“十、五,三”车信号、停车、连挂、试拉、起动、推进等信号显示方式不变。
司机分别用电台语音及时回示:“十车”、“五车”、“三车”停车”、“连挂”、“试拉”、“起动”、“推进”等。
18.需拧紧人力制动机时,使用无线通信设备联系,不鸣笛。
19.以上情况遇无线通信设备故障金,仍需按规定鸣笛。
20.其他取消的作业联系性鸣笛:
(1)列车接近黄色信号、引导信号、容许信号时。
(2)列车在自动闭塞区间通过信号机前停车能继续运行时。
(3)限制鸣笛后,巡道工、道口看守员、桥梁守员等人员仍按规定向列车司机显示信号,显示“正常信号”时,列车司机不再鸣笛回示。
(4)机车乘务员发现望假设时,使用机车灯光交替闪亮方式代替鸣笛回示。
第五条 下列情况需按规定鸣笛
1.因库内电力机车升、降弓等作业需要,必须鸣笛时,一律使用限鸣装置。
2.列车(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接近行人、道口、作业标或遇天气不良时,使用限鸣装置鸣笛。
3.遇有危及行车、人身和交通安全的情况,按《技规》规定鸣笛。
4.调车人员及行车有关人员要求司机鸣笛时,按《技规》规定鸣笛。
5.按规定鸣示紧急停车信号时,按《技规》规定鸣笛。
第六条 在限制鸣笛区域内为防止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司机鸣笛作业情况不作为对机务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用单位防控责任的考核依据。
第七条 运行途中发生必须鸣笛情况(使用限鸣装置的除外),机车乘务员退勤时必须进行详细登记(车号、司机姓名、值乘区段、鸣笛区间、公里数、发生时间、鸣笛原因),各单位应指定部门进行收集和汇总,随时备查。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作业情况,对相应的作业办法和安全措施进行补充和完善,并纳入本单位管理细则。各机务段(折返段)涉及到外局、外段值乘交路的,要将库内作业办法抄送相关单位。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行车安全和劳动安全教育,做好司机及有关作业人员限制鸣笛区域内作业方式的培训,严格按规定使用限鸣装置,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切实减少鸣笛噪音扰民问题发生。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点区段、站场封闭管理,加强限制鸣笛区域内安全保护标志、防护桩、防护网、防护栅栏、限高架、公路防护桩、站区封闭围墙等安防设施的巡视检查和补强维护,确保列车运行环境良好。
第十一条 各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快限鸣装置的更改加装,加强对限鸣装置的使用管理,做好日常检査维护,充分利用机车整备系统对安装限鸣装置的机车型号、,担当区段、安装日期、质量状况、故障时间、处理时间进行详细记录,为城区限鸣和行车安全提供装备支持。
第十二条 机车调找时,限鸣装置随车谓拨,调出单位做好记录,调入单位纳入本段机车限鸣装置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内各设备使用单位,以及经上述限鸣城市城区运行的外局机车有关单位,对所属机车的限鸣装置设备质量负责,并约束、督促所属机车司机按规定鸣笛。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经上述限鸣城市城区运行的机车,由集团公司机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武汉、襄阳市城区限制鸣笛办法》的通知(武铁机[2018]305号)同时废止。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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