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将《襄阳市市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公布实施,有效期延长一年,新建居住小区达到1500户或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必须配建幼儿园,否则不审批规划。
《襄阳市市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原市政府令第35号)于2014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2月17日即将到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此《办法》重新公布实施,有效期一年,自2019年2月18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办法》要求,市区(含襄州区)新建居住小区(含商品房开发、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房及“两改两迁”项目等)都应按照规定配建相应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具体实施工作。
按照“谁开发、谁配建”的原则,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的要求。
幼儿园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土地及房屋属国有资产,归当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有,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相关权证办理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名下。
《办法》强调,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和居住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优先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迁、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建或者易地重建。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许可配建幼儿园或擅自改作他用的,由规划、房管、国土、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擅自改作他用的,除依法查处外,还要责令限期恢复,追究违约责任。
全媒体首席记者:唐兰刚
编辑:姚喻 / 校对:周杰
责编:姚城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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