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正式出台,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三章“分类与减量”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该章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试点先行、分类施策、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公共机构、相关企业、试点居民小区等单位实行生活垃圾分类。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将生活垃圾分类交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等职责。
单位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混投生活垃圾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王晓/审核:曾庆红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