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上获悉,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时间将从每年1月1日调整为每年7月1日,缴存上限也有所调整。
据悉,历年来我市采取每年1月1日核定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但我市每年6月左右公布上年社平工资统计数据的实际情况,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我市调整年度住房公积缴存基数的核定时间,由每年1月1日调整为每年7月1日,即: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调整为2018年7月1日,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按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襄公积金[2016]28号)文件执行。
此外,我市住房公积金每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全市社平工资的3倍。而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各地要根据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3倍和经批准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最高缴存限额”的规定,我市将每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全部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国有经济单位在岗人员包括全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人员。
记者:刘春梅 / 编辑:李玲敏 / 校对:姚喻
责编:姚城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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