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环境空气质量考核试行办法

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落实环境空气质量地方政府负责制,5月初,我市出台了《襄阳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将实行年度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评分,依据市大气办通报的各地环境空气PM10、PM2.5、空气优良率三项指标数据,按权重进行综合评分。在省环保厅核准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后3日内,市大气办公布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包括PM10、PM2.5浓度单月平均值和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以及同比变幅的排名情况等。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评分排名情况作为第二年相关环保资金的分配依据。

对环境空气质量综合评分排名最后的、单月排名最后的,由市大气办通报批评;连续两个月排名最后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约谈当地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连续三个月或年内有五个月排名最后的,由分管副市长约谈当地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并在媒体上曝光;对半年考核或连续五个月或年内有七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最后的,由市长约谈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并责令其在媒体上公开承诺整改措施;对年终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年度考核目标、综合评分≤80分,且环境空气质量综合评分排名最后的,实行年度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编辑:苏琦琦 / 校对:彭梦迪

责编:周群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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