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6日

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发挥地方标准在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是指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湖北省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行业和湖北省地方标准不能完全满足本市农业生产和服务业发展需要,所制定的具有地域特色的推荐性农业技术规范和服务业技术规范。

第三条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评审、批准、发布与实施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批准并组织实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涉及重要民生和领域的地方标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地方标准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地方标准工作重大事项。制定地方标准的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地方标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按照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立项、评审、批准、实施、发布、监督、评估、复审等工作;负责农业技术规范、服务业技术规范及其他地方标准的批准工作。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相关领域内的地方标准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业地方标准,管理本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襄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授权在我市相关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市标准化工作的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鼓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社会团体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推进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

第八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社会团体积极承担或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起草、实施及推广等工作。

第九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重要领域活动中优先采用地方标准,在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引用地方标准。鼓励在域外推广运用地方标准,将地方标准提升为国家、行业或湖北省地方标准。

第十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优先采用自主创新成果、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团体标准。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坚持技术先进、安全环保、经济合理、切实可行、市场需要、提高效率,促进地方农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原则。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11月至12月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征集计划,面向全市公开征集下年度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一般通过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及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关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在公开征集制修订项目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拟制修订项目计划(附件2);

(三)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标准项目查新报告;

(五)地方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立项建议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征集工作结束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评审,征集标准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对标准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印发标准立项通知。对于不予立项的,应当在作出不予立项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进行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执行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对于确属急需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的,可以增补;对于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撤销。第三章标准起草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由立项申请单位组织起草。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3-7名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标准化和标准应用等人员组成的起草组,并按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编写要求组织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附件3)。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起草的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并进行试验验证,保证标准起草的质量。

第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单位及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和相关专家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对象不少于15个,回收意见表不少于10份。征求意见时,应附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4)等材料。

地方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意见。对较为重大的修改意见,应当说明依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连同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一起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四章评审与归口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评审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评审或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的评审工作一般采用会议审评方式,也可视情进行函审。评审组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的专家和企业、消费者代表或其他社会独立代表等组成,组成人数为5至9人的单数。地方标准起草组成员原则上不参与地方标准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评审组应当听取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对编制、征求意见等情况的说明,对地方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是否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湖北省地方标准相协调,技术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文本编写是否规范进行评审。

评审应协商一致,对未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的,需得到评审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的同意方可通过。评审的有关内容、评审人员的意见、评审结论应当书面记录,形成评审纪要,由评审专家签名后存档备查。

地方标准评审组应确保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评审人员不得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编造、篡改相关验证材料或者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后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襄阳市市级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

(二)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审批表(附件7);

(三)标准报批稿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标准编制说明纸质版和电子版;

(五)会议审查意见;

(六)标准审查会专家名单;

(七)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意见反馈卡(附件8)。

地方标准报批稿在报批前,应当将修改情况送交评审组组长复核。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审查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30日。第五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对地方标准报批文本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定;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

第二十四条 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行政区划代码再加斜线组成,地方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五条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开,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监督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执行地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地方标准的编号,按照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和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地方标准实施计划,开展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收集和反映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对地方标准规范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对其起草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标准修订、废止的依据。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起草单位应在复审周期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审申请(附件9),及时确认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自行组织复审或指定有关单位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有关地方标准:

(一)相关国际标准已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已经制定或者修订的;

(三)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四)与地方标准相关的生产技术、检测技术和服务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地方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应当复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复审结果,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确认地方标准继续有效的,不改顺序号和年号。继续重版的,在地方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注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地方标准需要修改的,列入修订计划,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修改和评审。修订后的地方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修改为修订当年年号。

(三)确认地方标准需要废止的,公告予以废止。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下载

1. 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2. 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拟制修订项目计划

3. 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4. 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5. 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6. 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7. 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审批表

8. 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意见反馈卡

9. 襄阳市市级地方标准复审申请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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