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布《襄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公园广场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是襄阳市为落实《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而推出的具体措施。
《规则》从12月2日正式施行,对我市公园广场名称的命名、更名和注销,该遵循怎样的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
《规则》规定,城市公园为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城市广场为城市内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设施,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城市公园广场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构成,通名用于区分公园广场的类别,专名用于反映公园广场的功能或特色。其中通名命名时,公园绿地应根据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不同类型来命名;广场用地则应采用“广场”作为通名。专名命名应根据民俗风情、功能定位或景观特色等内容拟定。
《规则》规定,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或管理单位为命(更)名方案制定和名称申报的责任主体,采取综合评估、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来确定城市公园广场的名称并备案公布;
城市公园广场名称出现重名、一园多名等违背命名规则情况,应进行名称变更申请;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文化价值,已长期使用并被社会广泛认同的公园广场名称,应保留原名称;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或自然变化消失的,或名称变更导致原公园广场名称作废的,则应进行名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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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沈明晶 付梦婕 | 通讯员:王晨懿 胡子祎
编辑:董子川 | 校对:吴芳
责编:沈明晶 | 审核: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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