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襄阳市人社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一项针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办法旨在为这类职工提供适当帮助,保障其晚年生活。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此外,对于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参保人员,病残津贴月标准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将重新核算,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而当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时,病残津贴月标准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此外,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则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而如果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则其遗属待遇将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该办法正式实施后,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将停止执行。而对于已经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的参保人员,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将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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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尹琳 | 通讯员:陈继双
编辑:刘媛 | 校对:黄娟
责编:郑海 | 审核:周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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