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双十一”,网购平台的优惠力度、主播的福利补贴、各类“种草安利”,让人想趁机清空“购物车”。但大家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遇到虚假宣传、货不对版等糟心事,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谷城法院一件案例来教您!
案件详情
小郑在“苹果哥”的直播间购得其宣传的苹果国行原装正品iphone14pro 512G手机一部,并支付了8988元的购机款。“苹果哥”宣称该手机“没有使用过,电池百分百,仅不带原盒和官方保修”。
小郑收到该手机后,将其拿到苹果专卖店售后部进行检测,发现该手机维修过相机部件且电池有问题。遂与网络平台客服沟通,平台客服置之不理。遂小郑将“苹果哥”诉至法院要求店铺退款并要求三倍赔偿。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
原告与被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关商铺的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小郑下单手机前,直播间承诺系没有使用过的准新机,但原告在检验后发现了相机部件及电池均维修过,系翻新机。
被告对于产品的宣传、承诺明显与真实情况不符,导致原告对产品情况陷入错误认识,做出了相应的购买行为,故而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欺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通过此案,帮帮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价格昂贵的数码产品时,尽量选择线下实体店或者线上官方旗舰店,同时保留好购买记录、与客服的聊天记录以及店铺的广告、购买须知等证据,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来源:谷城县人民法院
编辑:汪嘉丽 | 校对:杜临雪
责编:梁龙 | 审核:曾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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