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企业被罚了!(附举报电话)

总有一些人,无视农民工兄弟的付出,不支付工资报酬。要知道后果真的很严重,这不又一家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处罚。


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1211643

法定代表人:胡启生

住所: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青菱湖北路2号

经调查,你单位承建东津高铁站消防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道群,王道群又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徐少波。徐少波分包部分工程后又招用刘峰等人为其从事消防安装工作。刘峰等5名劳动者自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在该工程项目从事消防安装工作。徐少波未及时足额支付刘峰等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27010元。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九条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以上事实有:1.《投诉登记表》;2.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3.工人考勤资料复印件;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人社监处告〔2021〕6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三十条第四类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请你单位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檀溪支行;账号:1804001809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改正违法行为可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       

联系电话:0710-3628921

广大市民朋友,如果有用人单位拖欠你的工资,你可以拨打襄阳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联系电话

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3629025

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一大队

3607646

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二大队

3210318

襄阳市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3512110

襄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2811725

枣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6321364

老河口劳动保障监察局

8306681

宜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4225130

南漳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5234650

谷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7337733

保康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5990085

来源: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编辑:汪嘉丽

审核:刘力 曾春满 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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