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点赞襄州区调解工作





是滴,你没有看错~

7月14日

《法制日报》2版刊登文章

《襄州拘留所有个纠纷调委会》

点赞襄州区调解工作


原文如下

↓↓↓

“这个错真不该犯呀,我会积极赔偿的。”

  在襄州区拘留所,退休民警李志斌正在调解一起矛盾纠纷。因邻里纠纷导致被行政拘留的双方坐在一起,签订了谅解书。


今年以来

拘留所调委会已

成功化解33起社会矛盾纠纷

调解率达100%

涉及金额60多万元


01不再“一关了之”

“没事了,都是乡邻,又受到您老的教育,我们对您的调解都很满意!”今年5月28日,当李志斌电话回访时,曾被行政拘留的周某、李某这样回答。

  4月8日下午,周某、李某因酒后打牌发生争执,殴打起来。襄阳东津派出所将违反治安管理的李某送至襄州区拘留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过去按‘送人上门,到期出所’‘一关了之’的模式管理,忽视追问被拘留人进来之前的‘心结’解开没有,导致治安转刑事、因同一事件反复入所率高。”襄州区拘留所所长王猛说。

  一个受伤、一个被拘留,这下俩人彻底“闹翻”。襄州区拘留所决定组织调解周某、李某的矛盾纠纷,避免后患。


  经联系李某家人、周某及其家属,征得双方同意,5月6日,在拘留所调解室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这次,两位老友握手言和。

“成立拘留所调委会,旨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好防止涉及被拘留人相关社会矛盾的激化、转化工作,预防各类民转型案件的发生。”王猛说,融入乡情,矛盾化解后,还会对当事人及知情人跟踪回访,确保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

02多元化解去惑

“警察同志,谢谢你们了,多亏指点迷津,不然我不能这么快就出去,也不能回家过年呀!”今年1月28日,农历腊月二十三,离开襄州区拘留所前,程某反复向王猛、襄州区法院执行员段军波道谢。

  程某因机动车交通肇事被判刑18个月,刑满后总认为“社会上说,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自己已经坐牢,不再赔偿其他损失”,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167840元民事赔偿,因此被司法拘留。

  一开始,程某“想不通”,总觉得有人“针对他”。被拘留后,这里“没有利益冲突”的管教民警让他觉得可信。王猛拿出法律条文逐一为程某分析,区法院执行法官也到拘留所回答程某的疑问,并指出程某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程某认识到自身错误。


  程某与对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向原告先行支付1万元赔偿并承诺分期付款赔偿及时限后,襄州区法院提前解除对他的司法拘留。

  襄州区拘留所设立执行法官工作室,由1名执行法官驻点办公,协助办理拘押被拘留人的相关事宜,为被拘留人提供矛盾化解服务,促进被拘留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为被拘留人及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宣讲服务。

03促和谐卫平安

  今年1月1日下午,在襄州区内燃机车厂独活大药房门前,驾驶越野车的陈某、熊某与驾驶摩托车的高某因错车发生口角、推搡等冲突,导致陈某受伤,高某被行政拘留。

  入所后,高某态度依旧强硬,认为“自己是弱势一方”,不配合拘留所管教工作。民警了解到这一情况,提询高某约谈,耐心地对他进行道德行为教育,高某思想发生转变。


  在普法授课中,高某与律师的面对面提问解答后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申请要求调解;还通过自己的亲属找到当事人,一起谈“都是一个社区居民、都是在一个企业大院生活,临近春节,都要举家团圆。社区居民是一个大家庭,要和睦相处”。

  拘留所及时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通报反馈高某的思想转变等情况,协调与陈某和解,协调高某家人积极筹款。

  6天的不懈努力,1月8日,王猛和办案民警刘平原、李志斌,召集双方有关人员到拘留所调解。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协议:高某自愿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当地派出所特事特办,现场为高某办理提前解除拘留手续。至此,一起纠纷成功化解。


  “‘戾气’不除,走出‘高墙’后,不但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王猛说,将继续积极探索被拘留人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为平安建设作出应有贡献。(法制日报记者 刘志月  通讯员杨瑞 崔海晗)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张凌  张丽

审核:海晗  章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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