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广播电视台新媒体新闻采编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提升新媒体的新闻传播力、舆论引导力和传媒影响力,进一步规范新媒体采编发布流程,全面落实三审发稿制度,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襄阳广播电视台所有新媒体平台,包括微信、微博、客户端、网站以及其他在互联网发布新闻信息的平台。
第三条 新媒体是一个面向社会发布资讯,提升互动的平台。发布的内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性原则。认真落实“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这一新闻宣传工作的总要求,始终与党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正确传递好党委、政府的声音。
2、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原则。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3、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各个新媒体平台要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防止为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点击量而故意扭曲新闻事实,新闻编辑上反对贴标签、三俗化(低俗、粗俗、媚俗)现象,不做标题党,维护和提升党报新媒体的权威性、公信力。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四条 规范新媒体平台的注册,各部门开办新媒体账号,需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台党委批准后开设。各部门开设的新媒体平台,需统一在新媒体部备案。
(目前襄阳广播电视台现有主要新媒体平台包括11个公众微信号,7个微博、2个客户端、1个网站:
新闻综合频道新媒体部:云上襄阳客户端、视听襄阳客户端、襄阳网络电视台网站、襄阳新闻微博、今日播报微博、视听襄阳微博、襄阳播报微信公众号、云上襄阳微信公众号等。
代运营:襄阳作风建设年微信公众号
生活频道:襄阳帮女郎微信公众号
文教频道:襄阳文教微信公众号
新闻广播:襄阳之声微信公众号、FM104襄阳之声微博
交通广播:襄阳交通广播动力890微信公众号、襄阳交通广播微博
汽车广播:爱听1053微信公众号、襄阳汽车广播微博
音乐广播:最爱909微信公众号、襄阳音乐广播微博
大活动部:襄广文化传播微信公众号
襄阳周刊:襄阳周刊微信公众号)
第五条 本台新媒体账号管理员必须是本台正式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允许外包或者交由实习人员作为管理员身份。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所有新媒体在发布新闻和资讯时,都要严格执行 “先审后发” 的三审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实行责任编辑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值班领导终审,遇到重要新闻、重大事件时,须由台主要领导终审并上报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涉及范围较小的常规新闻报道。记者投稿或编辑转载稿件后,由责任编辑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及文字校对,频道分管领导终审无误后推送发布。
第八条 本台原创时政活动报道,如领导活动、两会、签约、大型活动、人事变动、政策解读等,由采编人员完成稿件,经分管宣传的台领导审核后,统一在新媒体平台发布。本台时政报道由新闻频道和新闻频率执行,其他新媒体平台未经批准不准原创时政信息。
第九条 重大时政报道,如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和重大主题宣传报道,由台设立新闻中心,统一执行报道计划,各部门在新闻中心领导下开展报道。
第十条 突发事件的报道。突发事件指恶性事件、群体事件、政治事件、灾情等凡涉及容易引起舆情的新闻事件。必须遵循“快报事实、慎报原因、重报态度、多讲措施”的原则。管理方式参照《襄阳广播电视台突发新闻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一条 舆论监督报道。各新媒体频道在进行舆论监督报道中,应把握科学监督、依法监督、事实准确、建设性报道的原则。舆论监督报道无论原创还是转载,均严格把关审核,不允许各部门擅自在网络上发布舆论监督报道。
第十二条 转载新闻。转载新闻来源必须是具有新闻资质的中央及省市地方媒体发布以及国家部门发布的官方消息。其他来自自媒体、网络传言、论坛等信息一律禁止转载。转载新闻需同样按照新闻审核制度执行。
第四章 责任人及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各新媒体平台的第一责任人为各频率频道总监及部门主任。
第十四条 所有新媒体平台需设立文字校对岗位,对新媒体文字稿件审核把关负责。
第十五条 掌握新媒体账号及口令的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可擅自泄露新媒体密码,不得利用新媒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发布不利言论。对违规行为,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入驻《云上襄阳》平台的部门有自行发稿权,必须签订信息安全承诺书,同时《云上襄阳》设立专人负责监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未能及时纠正的追究责任人及分管领导责任。具体规定参照《云上襄阳部门入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全市及我台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
第五章 直播、朋友圈等管理
第十八条 我台所有采编人员必须严守新闻纪律。对于职务采访行为获取的信息,严禁在节目播出前随意编发朋友圈、微信、微博等。采编人员一律签订职业信息保密承诺书。
第十九条 网络直播必须制定直播计划,对报道主题、采访重点等内容,参照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网络直播必须设定导播岗位,对直播内容进行监控监视。
第二十条 除目前主流发稿平台外,其他形式的消息如:短视频、自办网络节目等,必须通过部门负责人和频率频道领导审核后发布。
第六章 应急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每年至少两次更换新媒体登录口令,避免不必要的口令外泄,造成宣传工作的安全漏洞。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发生新闻报道舆情事件,需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向台党委报告,并接受党委对事件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如违反本管理规定,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相关处罚。若因信息发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涉嫌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台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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