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是真的,怎么就成了犯法?”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香烟的案件,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法官敲响法槌的同时,也给个体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卖烟必须先有“证”!
2023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的父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谷城县烟草专卖局注销。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李某及其父亲在未重新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谷城县五山镇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经营的商店大量收购卷烟,然后在二人经营的位于谷城县石花镇某村的零售超市进行销售,销售卷烟总额人民币206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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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0日,谷城县公安局民警联合谷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该百货零售超市仓库进行检查,查获黄鹤楼(硬蓝)、中华(硬)、红金龙(软精品)等57个品种733条卷烟。同年4月18日,李某退赃人民币20648.5元。
经认定,所查获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0.499万元。经查,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174.56元。
法院认定
李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李某积极退赃,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依法应当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733条香烟,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综合考虑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的态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烟草作为国家专卖品,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
被告人李某在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注销后,已经失去了合法经营烟草的资格,却依然大量收购并售卖香烟,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的管理制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在此提醒有意从事烟草零售的商家,务必提前向烟草专卖部门申请许可证,切勿“先斩后奏”!发现无证售烟线索,可通过12313烟草专卖服务热线或当地执法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来源:谷城县人民法院
编辑:汪嘉丽 | 校对:杜临雪
责编:梁龙 | 审核:曾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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