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办法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9月22日,记者从市政府办了解到,我市出台《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襄阳市市区(含襄州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办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根据《办法》,在襄阳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应当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在建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批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

《办法》提出,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办法》还要求,积极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的“厂网一体”专业化建设运行维护,新建或现有厂网可归集为一个主体运营的,推行“厂网一家管”的方式,通过特许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确定由该主体统一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及管网“排查、设计、建设、运维”,实现“厂网一体化”和建设管理运维责任统一化。推动构建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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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朱科

编辑:董子川丨校对:吴芳

责编:沈明晶丨审核: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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