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了解到,为健全住房保障体系,适应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该局修订出台新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将市区(不含襄州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由4%下调至2%。
自2024年12月20日起,襄阳市区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招拍挂取得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条件依法调整为住宅用地的,按2%的比例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城市建设项目中的还建安置房部分,免予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房小区中合理安排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置,原则上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布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其建筑外型、风格、色彩、公区(公租房所在楼栋的墙面、地面、吊顶、外立面、防水等)配置应当与商品住宅保持一致,共享商品住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通道。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依法依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其在建设、买卖、运营等环节符合税收减免税的,按照相关减免税收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基本标准为:多层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正负不超过5平方米),高层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75平方米左右(正负不超过5平方米);户型以二室一厅为主。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每套住房要独门独户,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水、电、气等基本生活设施安装到位,实行“一户一表”;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达到要求的装修装饰标准,符合入住使用条件。
此外,对于同一区域有多个地块开发项目,经批准后,可采取集中配建方式;对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中不宜或不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批准后可以采取购买同等价值的市场存量商品住房用以置换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据悉,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经验收、产权登记后,无偿移交政府所有,房源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统一分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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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沈明晶丨通讯员:夏红丽
编辑:董子川丨校对:吴芳
责编:沈明晶丨审核: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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