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补偿方案!襄阳2地拟被征收!

今天(8月8日)

襄城区人民政府发布

2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涉及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

周营村、曾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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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襄征补公告〔20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拟对余家湖办事处周营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余家湖办事处周营村共计0.0282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涉及周营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028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0282公顷(旱地0.0282公顷)。具体位置四至和土地分类面积以规划红线图和现场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公布的襄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余家湖周营村位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IV级区域,执行标准为88.95万元/公顷,补偿费总额2.5084万元(含土地补偿费1.0034万元、安置补助费1.505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2号)据实补偿。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执行,标准为4.455万元/公顷,补偿总额0.125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综合补偿费总计2.6340万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在用地批复下达后由襄阳市财政局拨付到余家湖办事处周营村委会账户,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研究的方案落实到户。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征地报批前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预存到襄城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在用地批准后,根据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人员名单和金额,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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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襄征补公告〔2024〕9号

为保障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现拟征收余家湖办事处曾垴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余家湖办事处曾垴村共计14.0523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涉及曾垴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14.0523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4.0523公顷(含旱地13.9748公顷、农村道路0.0775公顷)。具体位置四至和土地分类面积以规划红线图和现场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公布的襄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余家湖曾垴村位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V级区域,执行标准为82.35万元/公顷,补偿费总额1157.2069万元(含土地补偿费462.8828万元、安置补助费694.3241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2号)据实补偿。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标准为3.3万元/公顷,补偿总额46.1168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综合补偿费总计1203.3237万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在用地批复下达后由襄阳市财政局拨付到余家湖办事处曾垴村委会账户,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研究的方案落实到户。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征地报批前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预存到襄城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在用地批准后,根据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人员名单和金额,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来源:襄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杜临雪 | 校对:汪嘉丽

责编:梁龙 | 审核:曾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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