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1年6月11日5时30分许,刘红伟驾驶无号牌“力之星”牌普通三轮摩托车(车上乘员赵元香)沿218省道襄钟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7KM+800M路段,遇前方同向行驶的孔德明驾驶的无号牌“丰利”牌手扶拖拉机(车上乘员吕代芝)在道路西侧发生碰撞,造成刘红伟、孔德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流水派出所民警在对当事双方取证后,因双方对孔德明驾驶的无号牌“丰利”牌手扶拖拉机在发生事故时的行驶状态存在异议,孔德明称在发生碰撞时自己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处于行驶状态,刘红伟称在发生碰撞时孔德明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处于静止状态,民警于6月17日委托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对发生事故时孔德明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车辆形态及双方车辆碰撞形态进行鉴定,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将在本周内作出车辆碰撞形态司法鉴定结论。
因车辆碰撞形态司法鉴定未出具,当事双方责任认定无法划分,流水派出所将在收到车辆碰撞形态司法鉴定结论后,及时向宜城市交警大队汇报该事故,交通事故鉴定结果预计在一个月内出具,事故鉴定结果认定清楚后,将及时送达双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伤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之规定,因当事双方都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安机关也无权强制要求对方垫付医药费。
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伤者出院后,流水派出所将会对当事双方进行一次调解,如果当事双方未达成调解,将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事故损坏赔偿争议。
记者回访:当事人对襄阳市公安局的回复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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