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徐某亮,男,现年64岁,户籍地枣阳七方镇隆兴村九组,名下有田地7亩多。徐某亮自2006年起(时年49岁)一直与琚某凤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结婚证。琚某凤,女,户籍地在枣阳市琚湾镇,与前夫育有三个儿子,户籍均在琚湾镇,其身份证、户口本均由其小儿子保管。小儿子已结婚在外打工,目前联系不上。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第三章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已告知信访人徐某亮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七方镇人民政府提交特困救助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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