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这种行为最高可罚10000元 2021-07-01 10:46 襄阳广播电视台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月1号起施行,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等地停放电动车或充电的,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编辑:王雪;审核:龙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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