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2020年生态环境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4月23日上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了襄阳市2020年生态环境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大气环境类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枣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按日连续处罚案

2020年8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枣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钾长石生产项目钾长石原矿石等部分原材料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抑尘措施,露天堆放,有扬尘现象发生。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0年8月17日,枣阳分局决定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9月1日,审查终结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2020年9月4日前对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钾长石原矿石物料堆场等贮存场所,采取密闭、围挡等防尘、抑尘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9月4日,枣阳分局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部分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钾长石原矿石等物料仍然露天贮存。9月12日,枣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款1万元。

2020年9月4日,枣阳分局针对复查发现该公司拒不改正“部分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钾长石原矿石等物料仍然露天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9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下达《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款3万元。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是为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法律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间内仍不改正的行为,按照违法行为时间的长短,按日连续计算罚款数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案例二:宜城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2020年7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号生产车间正在生产民用漆、工业漆等油性漆,车间窗户、大门、搅拌油漆的大桶均未密闭,且回收油漆下料的废气集气罩过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宜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在采纳企业陈述申辩部分意见基础上,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2万元。

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之一。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净化设施,并加强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例三:湖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0年5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进行大气防治巡查时发现,湖北某建筑劳务公司建筑渣土消纳场场地内未建设高于堆放物的严密围挡,场地内未洒水,进出口未建设车辆冲洗设施,现场扬尘较大,并且有带泥上路现象。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消纳场自2020年3月运营以来一直未采取措施控制扬尘。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东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工地等易产生扬尘的区域未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在风力、人为等方式带动扬尘进入大气的开放性污染源,是空气环境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其中微小颗粒物进入人们呼吸道系统、积留在肺泡中,就会引发一系列疾病。再加上扬尘中含有大量细菌和病毒,扬尘会成为细菌和病毒介质,加快传播速度,严重影响人们身体健康。

水环境类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四:老河口某化工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罪案

2020年7月2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根据线索发现老河口化工园区有企业利用雨水管网偷排生产废水,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行动,当日会同老河口分局连夜对园区内9家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迅速对相关企业进行取样监测,并会同市政部门对园区雨水管网检查井、收集井进行逐一编号、逐一探查。经核查,老河口某化工有限公司特征污染因子和园区雨水管网污染物相符,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生产、设施运行、污染排放等环节进行全面调查,并对该公司4个点位进行采样监测分析。经调阅该公司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在夜间利用雨水管网违法排放污染物,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视频监控设备实施扣押。

8月3日,襄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6号采样点位、吸收塔废液收集池、改性涂饰剂母液收集罐中存在苯、四氯化碳、甲苯等特征污染物;厂区内雨水主管道、雨水总排放口检出苯、四氯化碳、甲苯,《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明确苯、甲苯、四氯化碳为有毒物质,且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陈埠雨水明渠采样点位检出苯、甲苯等污染物。鉴于此,老河口分局对该公司甲类仓库内生产原料、南端库房予以查封,对两条消防管实施扣押。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之规定。

因涉嫌利用雨水管网偷排超标污水,2020年8月3日,老河口分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公安局机关。目前,老河口市公安局已刑事拘留4人,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案例五:枣阳市某生物化工厂私设暗管违法排放工业废水移送拘留案

2020年9月22日,群众举报枣阳市某生物化工厂偷排化工废水。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根据举报线索迅速组织现场勘察,发现该厂在污水处理站臭氧灭菌池私设水泵和临时软管,雨水排水口有明显排放工业废水的迹象。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厂区外雨水排水沟、污水处理站灭菌池、洒水车内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并继续追踪溯源,调取该厂监控视频,最终锁定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王某某、工人杜某某于2020年9月19日私设水泵和临时排污软管,利用雨天将污水处理站臭氧灭菌池和洒水车内的废水经雨水口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COD:1.23×10³mg/L、氨氮:29.0mg/L、氰化物0.508mg/L,均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枣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3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该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其他直接责任人杜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六:老河口某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5月18日、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对老河口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厂区内、厂区外雨水管网窖井内沉积的污水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区内、厂区外雨水管网窖井内沉积的污水COD、苯胺类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老河口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3万元。

化学需氧量(COD)作为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多少的指标,化学需氧量越大,说明水体受有机物的污染越严重。苯胺容易挥发,进入水体后,由于分子结构非常稳定,容易导致持久的环境污染,使水体和底泥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生物种群发生变化,造成水质恶化。因此,化工行业应做好生产废水的前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放,严禁偷排偷放。

固体废物类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七:张某某非法处置废矿物油污染环境罪案

2020年8月,国家长江办、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央电视台组成暗访组对重庆市船舶废油转运及处置情况进行暗访,发现重庆某船舶保洁公司收集贮存的近200吨油污水和残油“流落”山东、河南、湖北等地。在获取案件线索后,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会同枣阳市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对该案展开联合调查。经查实: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张某某受利益驱动,租赁枣阳太平镇一废弃学校,通过胡某、庞某(均已另案处理)从重庆某船舶保洁公司累计购进废矿物油117吨,已加工处置89吨,尚有28吨未加工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院内3个面积15平方米左右的土坑。经调查,张某某废矿物油处置点未取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处置。

枣阳分局立即对废矿物油处置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关键部件以及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电阀门、配电箱等设备当场实施就地查封,并采取紧急措施,将已加工处置89吨废矿物油形成的成品油和尚未处置的28吨废矿物油扣押至枣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保存。2020年8月26日,经对该废矿物油处置现场废水和土壤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渗坑内废水COD、石油类排放浓度及氨氮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渗坑周边土壤中石油烃的含量为1.74×104mg/kg,超21.06倍。

9月22日,枣阳分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同时将案件调查情况和检测结果通报检察院,立即启动了环境损害补偿和生态修复程序。2021年2月5日,张某某因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废矿物油污染环境罪,被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危险废物的危害:一是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险废物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二是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三是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置或不规范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因此涉危废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处置危险废物。

案例八:襄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案

2019年11月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襄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申报登记。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申报登记。申报的主要内容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排放(或转移)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利用、贮存、处理、处置的地点或方式)、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

建设项目类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九:襄阳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2020年11月2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襄阳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铝合金生产门窗加工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该公司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高新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3万元。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设施、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的目的:一是把环境问题解决在建设之前或建设过程之中,避免二次施工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二是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新上项目带来的污染问题。

在线监控类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十:湖北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污水超标排放、在线监控设备未联网案

2019年12月7日,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自动监控数据显示位于襄城区的湖北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氨氮在线数据超标。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公司2019年12月7日排放的废水氨氮超标,并发现该公司是我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总磷、总氮在线监控设备联网和验收。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襄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氨氮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前将总氮、总磷在线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处罚款9万元;共计罚款20万元。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利用现代监测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对排污企业实施全程监督控制,及时预防和处理污染事件发生的管理系统。对加强重点污染源排放口的监管力度,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重点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安装、联网在线监控设施。

记者:梁鹏

编辑:王路 | 校对:王正强

责编:姚城 | 审核:周嘉宾 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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