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全市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水库养殖承包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规范全市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水库养殖承包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8日

规范全市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水库养殖承包权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水库水环境保护,根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襄政发〔2016〕9号)精神,现就规范全市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水库养殖承包权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全面禁止水库投肥(投粪)养殖,禁止水库围栏围网养殖,规范和清理渔业租让权,不得将水库(包括江河)等公共水域水面渔业养殖和捕捞权对外承包,已经租让的要限期收回。到2017年底前,集中饮用水源水库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到2020年底前,所有水库达到水域功能水质标准。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水库养殖承包权工作负总责,并按水库管理权限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2.部门联动。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督导实施。

3.依法治理。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水库畜禽养殖行为,保护水库水质。

4.维护稳定。切实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水库(含电站水库)。塘堰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要组织环保、水利(水产)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全部水库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水库水质、管理现状、水库养殖情况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工作方案在2017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二)组织全面清理,规范养殖行为。要开展专项清理行动,重点整治珍珠养殖和投肥(投粪)养殖行为,取缔围栏、围网和违规网箱养殖,拆除水库溢洪道违规设置的子梗和拦鱼格栅、渔网等阻水设施,严格控制在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同时要督促水库周边现有禽畜养殖场做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2017年12月前全面完成水库违规养殖行为规范工作。

(三)建立水质档案,定期监测水质。要建立水库水质档案,每年不少于两次定期对本辖区内水库进行水质监测。各地应对水质档案实行动态监管,每年6月、12月将监测结果向市政府通报。

(四)全面停止租让,限期收回承包。不得将水库(包括江河)等公共水域水面渔业养殖和捕捞权对外承包,已经租让的,要本着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原则,按照“谁发包、谁收回、谁管理”的要求,依法限期收回。尚未收回承包权的水库要规范和完善承包合同,明确水质保护条款,承包人要缴纳一定的水质保证资金。鼓励各地加强生态养殖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对水质保护较好的水库给予支持。

(五)加强督导检查,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大对本辖区内规范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养殖承包权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导力度,对水质检测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水库,要进行重点挂牌督办,确保在限期达标。发现严重污染水体环境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做好宣传发动,加强舆论监督。要广泛宣传规范全市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养殖承包权的重要意义,争取广大干部群众、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鼓励和动员群众参与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举报查证制度,有举必查、查实必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规范全市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养殖承包权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切实负起全面禁投、保护水库水质的主体责任。建立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加强指导监督、认真履职尽责。

(二)加强经费保障。要切实保障开展规范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养殖承包权工作经费。要积极推进水管体制改革,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库管养保障机制。将水质监测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按质按量完成水质监测任务。

(三)加强后期管护。要加强养殖权收回以后的水库管理工作。要研究和落实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的制度和措施,探索和建立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严格考核问责。要加强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落实“一岗双责”,将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推进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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