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文明行为曝光栏”来啦~实名曝光,看完你还敢做这事吗?!

为让我们的家园更整洁

城市更靓丽

遏制影响市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幸福指数

“人人讲文明,处处树新风”

襄阳城管开设

“不文明行为曝光栏”

对城市管理中查处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第一期 

地点:襄州区汉津路当事人: 张振朝违法行为描述: 未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门店出店经营、门前“三车”停放混乱,张湾街道办事处对其出示黄色警示牌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整改行政处罚依据:《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罚结果: 罚款2000元

地点: 襄州区汉津路

当事人: 刘坡军

违法行为描述: 汉津路张老四小笼包门店出店经营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出店经营行为,罚款20元

地点: 襄州区华强路

当事人: 陈明元

违法行为描述: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占道经营行为,罚款20元

地点: 襄州区八一南路

当事人: 冯莉

违法行为描述: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占道经营行为,罚款20元

地点: 襄州区渔业路

当事人: 朱改清

违法行为描述: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占道经营行为,罚款20元

地点: 襄州区中车路

当事人: 寇运太

违法行为描述: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占道经营行为,罚款20元


地点: 樊城区星火东路医药站道子口

当事人: 马家玲

违法行为描述: 在公共设施上张贴小广告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清除乱贴的广告,罚款50元

地点: 樊城区解放路

当事人: 王新国

违法行为描述: 在公共设施上张贴“小广告”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清除乱贴的广告,罚款20元

地点: 樊城区松鹤路

当事人: 欧桂林

违法行为描述: 在松鹤路建筑物上张贴“小广告”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清除乱贴的广告,罚款50元

地点: 樊城区云兴路

当事人: 黄清尚

违法行为描述: 出店经营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出店经营行为,罚款20元

地点: 樊城区泰安路

当事人: 潘顺兰

违法行为描述: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占道经营行为,罚款20元

地点: 襄城区新城湾路

当事人: 袁本峰

违法行为描述: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占道经营行为,罚款20元

地点: 襄城区骧龙国际小区

当事人: 屈阳

违法行为描述: 在襄城区骧龙国际小区内张贴小广告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清除现场小广告,罚款50元

地点: 襄城区骧龙国际小区

当事人: 张瑞

违法行为描述: 在襄城区骧龙国际小区内张贴小广告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清除现场小广告,罚款50元

地点: 襄城区滨江路

当事人: 吴仲春

违法行为描述: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占道经营行为,罚款20元

地点: 东津新区劲松路东津世纪城

当事人: 香满源牛肉面

违法行为描述: 小吃店出店经营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出店经营行为,罚款20元

地点: 东津新区东津世纪城北还建房旺民市场外 

当事人: 吴秀华

违法行为描述: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占道经营行为,罚款20元

地点: 东津新区劲松路东津世纪城

当事人: 久久红面馆

违法行为描述: 小吃店出店经营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出店经营行为,罚款20元

地点: 东津新区惠民路

当事人: 杨玉清

违法行为描述: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占道经营行为,罚款20元

创建文明城市,维护城市市容环境

我们是守护者,也是监督者

文明一小步 和谐一大步

文明城市创建

人人有责

文明总动员

从我做起 从当下做起

坚决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发布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责任编辑:刘江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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