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去年8月,我市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确保意见中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认定条件、申办程序、办理期限,《〈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于近日发布。

根据《细则》要求,相关服务业企业在研究开发、企业所得税、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获得税费减免,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 公示、报备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纳税申报预缴环节直接按照15%的优惠税率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符合《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认定及报批,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所得税时自行按比例加计扣除享受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研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认定、报批,获奖人员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再对其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对其转让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务管理。

编辑:彭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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