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央、省、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工作原则、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调解制度,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处理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便捷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灵活多样、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处理,不得久调不决或久拖不结。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和程序

(一)调解范围

1、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居中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应当依职权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山林权属、土地承包、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医疗卫生、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以及治安管理、物业管理、交通损害赔偿等重点领域的行政争议或民事纠纷。对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二)调解程序

1、启动。行政调解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由行政调解机关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一方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征求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的,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调解。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者信访中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或者信访事项办理中进行调解,不再另行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事项已经作出行政复议或者信访处理决定的,不再进行行政调解。

2、调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达成谅解。涉及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

对基本事实有异议的,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重大、复杂的调解事项,还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

行政调解机关应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和行政调解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行政调解时限。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

3、结案。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协议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调解事项、调解结果、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机构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其效力。

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后,调解程序终止。行政调解机关应及时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要加强和规范本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建设,加强对本地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办、培训、考核等工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作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科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调解中心(室)、明确专兼职调解人员,对与本部门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进行调处,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健全调解制度。一是公开运行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流程和行政调解人员名单及受理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将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三是考核评估制度。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指标,明确分值权重,完善激励惩处机制。四是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相互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五是宣传引导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先进典型经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及时解答群众在法律、政策上的疑惑和问题,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从事行政调解工作。要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行政调解工作。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要组织建立社会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和调解专家库,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

2016年11月17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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