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新政 五大亮点助推养老产业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2017年12月,襄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7]24号)。

《意见》明确了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格局。

为了实现发展目标,《意见》提出了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五大任务,并从建立健全补贴支持政策、拓展投融资渠道、完善土地供应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建立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推动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指导性强、具体可行的保障措施。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意见》提高了资金补贴标准,对市区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由原来每张床位1200元提高到2000元;对改造和租赁用房的养老服务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由原来每张床位600元提高到1000元。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由原来每张床位每月50元提高到每月100元。

《意见》建立了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制度。对于市区验收合格,且运行一年以上,运转良好,管理规范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分别给予每年2万元和1万元的运营补贴。

《意见》建立了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襄阳市区(不含襄州区,下同)城乡低保对象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200元标准的服务补贴;对襄阳市区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00元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襄阳市区城市低收入对象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200元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

《意见》增加养老机构用地优惠政策。对于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意见》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要求。民政部门可依据养老机构筹建方与地方政府部门签订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协议、所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承诺,认定其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意见》增加养老机构用地优惠政策及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认定的提出,在我省属首家。

记者:方兵

编辑:苏琦琦

责任编辑:周群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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