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这家开发商逾期三个多月交房 理由竟然是......

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都会就付款和交房时间进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前不久购买了樊城一楼盘的业主,认为开发商逾期三个多月交房,可开发商却表示,逾期交房是有原因的,因此不同意赔偿。

一年多以前,市民王先生购买了位于樊城卧龙大道与江山南路交汇处普陀龙湾楼盘的一套公寓房。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今年3月31号交房。可直到这个月10号,也就是在逾期3个多月之后,开发商才通知交房。

业主王先生说,3月31号交不了房,现在说是因为创文和下雪影响了施工进度。

普陀龙湾楼盘相关负责人说,经过验收的是电梯,消防是初验以及规划的初验,综合验收还没有通过。

王先生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每天按照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标准给予赔偿。可普陀龙湾的开发商表示,逾期交房属于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可以不进行赔偿。

普陀龙湾楼盘相关负责人说,下雪停了一个月,下雪不能施工,创文是全市停工。

开发商将逾期交房的原因归咎于创文和下雪,并认为这是不可抗力因素。对此,有律师表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市创建文明城市,近年来一直在推进之中,创文过程中只是要求开发商做好扬尘污染治理,并没有表示不准施工;而下雪影响施工时间有限。同时,创建文明城市和下雪,是可以预见的事情,普陀龙湾方面延期交房三个多月,显然有些牵强。

开发商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愿意对延期交房进行赔偿。但就在这个过程中,开发商又表示,自己并没有延期交房,王先生没有注意合同的补充协议内容。

在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正文中,明确写有2018年3月31号交房。王先生据此认为,超过这一期限就属于逾期交房,开发商就是违约行为。可当王先生拿着白纸黑字的合同和开发商理论时,普陀龙湾的开发商表示,王先生没有仔细阅读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

原来,在房屋买卖合同的正文之后,还有一个补充协议。其中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表示,房屋的交付时间具体以开发商发放的入住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时间为准,并且规定乙方也就是买房人王先生对此无异议。

明明约定的有具体交房时间,开发商为何又要签一个没有具体时间的交房补充协议呢?

普陀龙湾楼盘相关负责人解释,3月31号是他们理想的,或者说是从静态的进度排的时间,这个时间是充分的。可后来各种干扰导致手续办的过程中受阻,所以根据现实的状况,对交房时间进行了调整,并且这个补充协议王先生已经签字,就应该按照这个约定执行,因此不同意给予赔偿。

那么,开发商这样的套路是否能够得逞呢?

律师认为,补充协议不符合合同的公平原则,特别是要求买房人对于交房时间的变更不能有异议,涉嫌霸王条款。因此,这样的补充协议应该视为无效条款。而据买房人王先生讲,在他的据理力争下,目前开发商已与王先生达成一致意见,将按照合同正文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逾期交房的时间将给予赔偿。

记者:唐兰刚

编辑:姚喻、杨振华 / 校对:孟子君

责编:姚城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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