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萝卜招聘”?或将追究刑责!

7月7日,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加大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规定第十六条拟明确,“以限制或排除公平竞争为目的,设置与岗位无关的限制性招聘条件的,或设置与招聘单位业务无关的招聘岗位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这意味着,今后处罚事业单位“因人画像”的“萝卜招聘”行为,将有规可依。

据悉,该规定拟将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办法分为三类:一是对于应聘人员违纪违规的,视情形分别给予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不予聘用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二是对招聘单位或者招聘服务机构在公开招聘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三是对于参与公开招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招聘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襄阳广电全媒体编辑: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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