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首份!襄阳一地法院发出……

人一旦失去信用,将寸步难行!众所周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

那么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呢?近日,枣阳法院发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这也是法院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正向激励的又一创新举措!

“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可能对我今后的经营、信贷等产生影响,感谢法院为我实施了信用保护,不仅屏蔽了我的失信信息,还给我出具了这份《信用修复证明》,消除了我在信用方面的顾虑,对我来说意义重大。”近日,被执行人王某收到《信用修复证明》后十分激动。

据了解,这是枣阳法院发出的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也是枣阳法院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正向激励的又一创新举措。

案情回顾

李某、余某等4人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枣阳法院立案执行后,因王某在外打工未及时履行近7万元赔偿义务,故法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了解到王某准备回到枣阳从事个体经营,于是执行干警再次找到了他,向其讲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王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只是当下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希望法院积极促成和解,分期履行赔偿义务。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两期将赔偿款全额支付给了执行申请人。

考虑到王某今后的生活、经营可能受到影响,执行干警不仅即刻解除了对王某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同时也向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

亮点介绍

202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该项规定,枣阳法院从“切实解决执行难”出发,探索尝试向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以期缓解实践中普通存在的“重惩戒、轻激励”以及各单位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信用数据共享不畅等问题。

该举措是枣阳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又一缩影,旨在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提供正向激励红利和信用修复渠道,让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在“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中得到充分彰显,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编辑:汪嘉丽 | 校对:陈凡林

责编:梁龙 | 审核:曾春满 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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