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康县重点产业服务中心原聘用职工朱大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1年5月29日15时许,朱大伟饮酒后驾驶轻型多用途货车,行至城关镇河西花满楼花卉店门前路段时,造成三车受损及花盆、垃圾桶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1年8月7日,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朱大伟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21年10月9日,朱大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二、保康县档案馆地方志股股长冯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0年9月24日20时许,冯君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县城紫薇广场向紫薇路方向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19日,冯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保康县交通局综合执法大队干部张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0年9月6日20时许,张超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县城凤凰新城往新街方向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2日,张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保康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总务处副主任倪文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0年8月24日21时许,倪文明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歇马镇大垭村沿252省道保兴线往欧店方向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2日,倪文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保康县歇马镇水利管理站站长任剑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0年9月24日20时许,任剑芳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马良镇往歇马镇方向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2日,任剑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编辑:张晋滨
来源:襄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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