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涉及襄阳两所培训学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城民社罚决[2022]02号

当事人:襄阳青阳语言艺术培训学校

住  所:襄城区一桥头正旺市场

类  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6005683478670

经查,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的行为。有年检通知、年检记录、办学许可证、现场检查照片、整改通知及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2020年9月2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未参加年检的行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该通知由当事人负责人王蕾签收但未整改;2021年7月7日,本机关又以挂号信邮寄送达方式再次对当事人下达《限系期整改通知书》,仍未整改。因一直无法联系上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通过襄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fxc.gov.cn/zwgk/xxgkml/gsgg/202111/t20211110_2630128.html)对9家社会组织下达了拟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处罚的意见。2021年11月20日,本机关与襄城区教育局执法人员联合对当事人法人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再次送达《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襄城民社罚立通〔2021〕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城民社罚立告〔2021〕01号)),并告之签收人,若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将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城区人民政府或者襄阳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襄阳市襄城区民政局

2022年2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城民社罚决[2022]01号

当事人:襄阳市襄城区新星青少年教育实践中心

类  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住  所:襄城区欧庙镇黄冲村2-75号

统一信用代码:52420602MJH666216Q

经查,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的行为。有年检通知、年检记录、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以挂号信邮寄送达方式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襄城民社罚立通〔2021〕01号),依法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本机关通过襄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fxc.gov.cn/zwgk/xxgkml/gsgg/202111/t20211110_2630128.html)对9家社会组织下达了拟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处罚的意见。当事人未在法定公告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将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城区人民政府或者襄阳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襄阳市襄城区民政局

2022年2月9日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杨霞|审核:蔡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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