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通报2起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股负责人杨学军扰乱营商环境问题。

2015年7月,时任县国土交易中心副主任杨学军抽调到县汉十高铁指挥部,任土地征收组负责人。同年8月的一天,商人陈某开车载杨学军等指挥部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冷集镇的高铁项目部,中午吃饭时,经杨学军介绍,陈某与高铁项目一工区经理张某互相认识,同意陈某为一工区扩宽施工便道。同年11月15日,陈某同高铁项目部签订合同,承接一工区隧道进口、2号斜井临建工程。同年11月13日,冷集镇人李某、孟某与一工区签订合同,承接1号斜井、拌合站临建工程。李某、孟某准备施工时,陈某以自己修建了施工便道为由雇人阻碍,李、孟二人被迫放弃1号斜井、拌合站临建工程。11月28日,陈某与高铁项目部重新签订合同,承接1号斜井、拌合站临建工程。2019年11月,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某承接的该工程属于强迫交易,构成强迫交易罪。杨学军为他人承接工程牵线搭桥、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2020年9月29日,谷城县纪委给予杨学军党内警告处分。

2.原县房管局住宅发展科科长余艳朝、干部吴小玲滥用职权破坏房屋市场正当交易问题。

2012年4月,湖北谷城飞达房产公司与购房人张某到原县房管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该局住宅发展科科长余艳朝负责办理,并安排本科干部吴小玲进行预售备案登记。同年10月,余艳朝在飞达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已将该房屋为张某作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仍对飞达公司出售给高某的房屋进行了房屋预售备案登记。2013年6月,飞达公司将已预售备案出售给高某的房屋以借款抵押名义出售给李某,并再次在原县房管局进行了预售备案登记。2013年11月,飞达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也无力交付房屋,被李某告发。余艳朝、吴小玲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房屋市场正当交易,造成他人经济损失,2020年6月4日,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余艳朝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吴小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12月7日,谷城县纪委分别给予余艳朝、吴小玲开除党籍处分;谷城县监委分别给予余艳朝、吴小玲政务开除处分。


编辑:张晋滨

来源:襄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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