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7日

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根据《省农业厅印发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回头看”关于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案的函》(鄂农函〔2016〕276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整改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出台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方案,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全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2.部门联动原则。环保、农业(畜牧兽医)、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具体负责督导实施。

3.依法治理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配套治污设施,保护水土环境。

4.维护稳定原则。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既要依法行政,又要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二、工作任务

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总体要求,以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以提升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质量为主线,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以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搬迁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全面推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推广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原料化多途径处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着力调整优化区域布局。统筹考虑畜牧业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双重因素,科学编制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做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工作,并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二)着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指导养殖户采用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技术,实施干清粪、雨污分离等先进生产工艺,从源头上减少粪污排放量。

(三)着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技术指导和服务,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行“农牧结合,还田利用”。

(四)着力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重点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调查,摸清底数,及时开展指导和服务,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制订“一场一策”治污措施;对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运用养治分离的PPP模式,建设专业化生产、公司化运营的畜禽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畜禽养殖粪污利用机制。

(五)着力强化督导检查。加强检查督导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达到预期目标。对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重点督办,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关闭搬迁。发现严重污染环境构成违法、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着力强化舆论监督。广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争取广大干部群众、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建立和完善举报查证制度,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限养区和适养区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的主体责任。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市水利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农委、市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畜牧兽医局、市水产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合力推动: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联合环保部门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调查,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联合环保部门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调查,对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对搬迁到禁养区外符合备案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优先办理设施农用地用地备案手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级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发改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禁养区内外迁的畜禽养殖场规范化建设;林业部门负责森林公园、林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场经营行为的查处。

各地要相应成立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制定工作计划、方案、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节点和完成时限。

(二)加强经费保障。要切实保障开展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限养区和适养区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所需工作经费。从禁养区内依法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要依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出台本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办法,依法予以补偿。

(三)加大执法力度。环保部门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调查,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超标排放的,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以罚款。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要会同农业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在限期治理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强化考核问责。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分解落实任务目标,落实“一岗双责”。市政府每年对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终身追责。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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