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调整后划定范围

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全域;襄州区、东津新区位于襄阳市规划中心城区(北至福银高速、西至二广高速、南至南外环、东至东外环围合)范围内的区域;伙牌、双沟、古驿镇(乡)集镇规划区与工业集聚区、襄州经济开发区、襄阳市襄州工业园。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确定为《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具体为: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内有关要求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除外),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禁止使用

(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经依规批准燃煤且采取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火电、集中供热企业不适用本通告。

(五)对于本次调整新增的禁燃区,即“二广高速公路、福银高速公路和襄阳东(南)外环围合的范围,以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的中心城区”以外的禁燃区域,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20630日前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2015年10月28日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示

                                       202013


全媒体记者:梁鹏

编辑:张天泽 / 校对:王晓

责编:周群、曾雄飞 /  审核:艾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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