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查封影不影响办证?法院表示保护善意第三人

办理不动产权证,一般情况下要求房产、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如果存在查封、抵押等状况,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办理转让登记。不过,前不久襄州区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法院的支持下,改革办法为土地处于查封状态的房产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位于襄州区航空路与六两河大桥交汇处附近的温哥华1792小区,2014年的时候已经建成交付入住。按照合同约定,在三年以前就应该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因为小区的土地抵押在交通银行,而开发商又没有还清欠款,以至于虽然业主们一再催促,但办证的事却一拖再拖。不过,就在上个月,襄州区不动产登记局启动了温哥华1792小区一期的办证,少部分业主已经拿到了不动产权证。

温哥华1792小区业主任先生说:“我们小区已经有6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非常开心,特别是拿到证的业主和没有拿到证的业主都很开心,因为我们那个办证已经有了希望,拿到证之后,我们就像吃了定心丸一样。”

业主们打听得知,小区的土地以及部分房产仍然抵押在交通银行,并且处于查封状态。襄阳区不动产登记局之所以能够给这个小区的业主办证,是这些房屋不仅通过了竣工验收,而且还得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市中院给襄州区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是否能够为温哥华1792小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复函,市中院回函表示,交通银行在取得抵押权的前提下,又同意开发商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将开发的商品房对外出售,这种情况下,交通银行只对购房款行使价金代位权。购房人在已支付购房款且是善意的情况下,其利益应该得到优先保护。

律师邴世明表示,价金代位权是指银行在土地及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之后,同意开发商将房屋出售,那么这个时候,银行就丧失了对物的抵押权,他只能向开发商主张,买受人已付的房款,对它行使价金代位权。

律师解释说,中院的答复很明确,即使土地仍然处于抵押和查封状态,但由于买房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不能因为抵押而影响为买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邴世明表示:“买受人作为善意的第三方,他在支付了全部的款项之后,他就对这个房屋享有所有权了,那么他就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他办证。”

目前,温哥华1792小区一期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正在进一步推进之中。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小区的做法为破解存在类似问题的其他小区提供了借鉴。同时,也提醒各大银行,给开发商提供贷款也要慎重。

全媒体首席记者:唐兰刚

编辑:刘澄芮 / 校对:杨振华

责编:姚城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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