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未建顾客欲退卡 健身房“坚决”不退卡

不管做什么生意,都是需要本钱的,可有家健身房还没有开业,就先向消费者卖卡,售卡半年多后,健身房仍然没有正式开业,承诺的游泳池更是建都没建。可当消费者提出退卡时,健身房则理直气壮地反问,如果退了卡,他开店的钱谁来保障?

近段时间,家住邓城大道樊魏路附近的毛女士,多次前往位于天贸城四楼的凯域游泳健身房,希望对方能痛快地将自己手中尚未使用的健身卡退掉。

毛女士说:“当时我们是奔着这个游泳池,来办的这个健身卡,他给我们承诺说是在五六月份就开业,一直到现在就还没有建,所以我现在要求退卡。”

毛女士说,早在今年三月份,她就在这家凯域游泳健身房花2580办了一张会员卡。当时,营销人员告诉她,除了有健身器材和相关课程,还将配建一个向会员免费开放的游泳池。想游泳的毛女士,这才爽快报名。可如今半年过去了,健身馆迟迟没有正式营业不说,游泳池更是没个影儿。

毛女士说:“至今到9月没有一个人跟我们联系,没有一个人说是什么情况,游泳池没建好什么的,现在夏天都过完了,他的游泳池都还没有开始建。”

这家健身房的情况让毛女士觉得很堪忧,于是在8月份向健身房提出退卡的要求,却被对方一口回绝。

毛女士说:“健身房说没有退卡这一条,合同上面没有退卡这一条只有转卡可以转卡,收25%的转卡费。”

因为多次协商未果,毛女士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昨天上午,在本栏目记者和执法人员的陪同下,毛女士再次来到健身房,不想,健身房法人代表王总,比其工作人员态度更加坚决地认为毛女士无权退卡。

凯域游泳健身负责人王文博说:“这边的确是有会员退卡的,但是他们拿的是医院的证明,脊柱有问题,说明他们不能锻炼。没有无理由退卡,健身房不存在无理由退卡,任何一家店都是这样。”

王总称,毛女士这批会员在办卡时,考虑到游泳池不能立即建好,作为补偿,他们允许这批会员在九月份之前、健身房试营业期间免费健身,不计入会员卡时间。而游泳池未能在9月份按时建成,是因为出于安全考虑,把游泳池从四楼改到了一楼。目前,设计方案已经完成,泳池很快就能施工。在此之前,他们也安排会员可以到另外一家分店,免费使用游泳池。所以,在他看来,健身房没有什么过错。

而毛女士也坚持认为,健身房违约在先,她要求退卡是有道理的。

毛女士说:“我们不是转卡,我们是退卡,他违约在先,他承诺我们说是最低6月份开头开业,但是现在都没有开业,夏天都过完了,都还没有开业。”

参与调解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表示,尽管健身房和毛女士签订的协议,没有关于退卡的约定,只约定转卡要收取25%的手续费,但他们认为,健身房方面仍然应该无条件为毛女士退卡。

高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执法人员说:“在这过程中,消费者提前支付了消费款,提前支付了,他随时可以终止消费,你不能强迫他消费,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观念。”

然而,让毛女士和执法人员意外的是,健身房负责人竟提出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观点。

凯域游泳健身负责人王文博说:“我们开健身房,您这边市场监管局肯定是保护双方的利益,对吧?我们建好之后,你们是感觉这个健身房对自己没有太大的用,这就撤销了,那我们建健身房的钱,谁来保障?我开店的钱谁来给我保证?”

按理说,应该是健身房开好了,消费者才来消费,但按照这名负责人的意思,难道做生意开健身房的成本,也是要由消费者来供给吗?对此,高新市场监管分局工作人员明确指出,健身房宣传中明确的游泳馆,至今没有建成,已经违约在先,而且健身房和毛女士签订的售卡合同,内容本身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高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工作人员:“你只保护了自己的利益,没有考虑到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能转不能退,是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有律师也表示,健身房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中,约定“一经售出、概不退卡”之类的条款,消费者可以拒签,即使签了,也属于无效条款。

律师樊其锋说:“该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免除了健身中心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健身房如果违约在先,或是消费者出现了无法履约的客观情况,可以要求与健身中心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由于眼下,健身房拒不接受调解,坚决要收转让费,高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方面表示,他们将对此事进一步调查,如果确定健身馆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有霸王条款,他们将责令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将进行行政处罚。毛女士也表示,如果健身房拒不退卡,她愿意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到底。


襄阳广电全媒体记者:谢洋

编辑:邵雪琦 / 校对:杨大华

责编:周群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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