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警方行拘一名违法排放污染物人员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仍然有人不以为然,非法将未经处理过的养殖污水肆意排放,污染环境。近日,枣阳市七方镇一男子黄某杰因为违法排放污染物被枣阳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8月20日,枣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接到市环保局移交案件线索:七方镇某桥镇某牲猪养殖合作社有人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牲猪粪便和养殖污水排放到路边的池塘中,造成池塘水面漂浮着厚厚的一层污染物,散发着难闻气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治安大队根据案件线索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违法嫌疑人黄某杰为该牲猪养殖合作社负责人,在牲猪养殖过程中,黄某杰因为贪图方便,未采取任何防渗漏等污染防护措施,直接将未经过处理的牲猪粪便、养殖污水等通过污水沟和暗管排放在路边的两个池塘里。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废水中的悬浮物、总璘、氨氮浓度均已超过国家相关标准,黄某杰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为此,枣阳市公安局依法对黄某杰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在拘留所,黄某杰对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后悔不已,并忏悔道:“保护环境就等于保护我们的资源,我以后一定不会再做污染环境的事了。”  

民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全媒体记者:段云锋

编辑:姚喻 / 校对:杨振华

责编:姚城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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