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襄阳!人民法院报大篇幅报道这件事...

近日

《人民法院报》

《襄阳:筑牢司法屏障 保卫绿水青山》

为题

大篇幅报道了襄阳法院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依法服务三大攻坚战

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持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山林污染

破坏案件的审判力度

为全面加强生态保护

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

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做法

其中

对襄城区法院

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做了详细报道

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在禁渔期内非法电打捕鱼,影响汉江生物休养繁殖。

去年11月,襄城区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作案工具铁船及升压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某、刘某二人明知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系汉江水域禁渔期,严禁一切捕捞活动,且禁止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2018年3月19日18时30分许,两被告人驾驶船只至汉江海事港口对面河段,用自制设备在汉江电鱼,捕捞渔获物16公斤。两被告人在捕鱼过程中,被巡逻的襄城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2018年3月21日,两被告人主动到襄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根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遭受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容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到其种群的繁衍,电击会导致部分组织坏死,致使鱼类生长发生畸形。电捕鱼同时也会对水体中的鱼类、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

襄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因二人主动交纳了渔业资源损失费,同意修复被破坏的汉江生态环境,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王晓 / 审核:曾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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