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人民法院报》以
《襄阳:筑牢司法屏障 保卫绿水青山》
为题
大篇幅报道了襄阳法院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依法服务三大攻坚战
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持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山林污染
破坏案件的审判力度
为全面加强生态保护
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
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做法
其中
对襄城区法院
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做了详细报道
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在禁渔期内非法电打捕鱼,影响汉江生物休养繁殖。
去年11月,襄城区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作案工具铁船及升压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某、刘某二人明知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系汉江水域禁渔期,严禁一切捕捞活动,且禁止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2018年3月19日18时30分许,两被告人驾驶船只至汉江海事港口对面河段,用自制设备在汉江电鱼,捕捞渔获物16公斤。两被告人在捕鱼过程中,被巡逻的襄城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2018年3月21日,两被告人主动到襄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根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遭受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容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到其种群的繁衍,电击会导致部分组织坏死,致使鱼类生长发生畸形。电捕鱼同时也会对水体中的鱼类、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
襄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因二人主动交纳了渔业资源损失费,同意修复被破坏的汉江生态环境,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王晓 / 审核:曾庆红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