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丢狗,责任在谁?

眼下,很多超市都会在入口处放置宠物笼,要求饲养宠物的主人在进入超市购物前把他们的宠物放进笼子里,而近日,樊城区的一位潘女士却称,她的干儿子在进超市购物前也按要求把自家的小狗存放在超市提供的宠物笼里,可是出来后却发现,小狗没了踪影。

6月2号下午3点多钟,潘女士的干儿子小段带着潘女士的泰迪狗来到了中百仓储超市大庆东路店购物,按照超市方面的要求,小段在进超市前将潘女士的泰迪狗寄放到了超市提供的宠物笼子里,20多分钟后,当小段购完物从超市出来却发现,寄放在宠物笼里的泰迪狗不见了。

“狗丢失了以后,我们就叫超市里工作人员帮我们查监控,发现了一个三十七八岁的男子偷了我们的狗,出了超市往红光南路走了,骑的摩托车,走到前面御龙湾附近就消失了。”小狗主人潘群英说。

潘女士说,丢失的这条泰迪狗她养了快五年,有很深厚的感情,自从狗丢后,她是茶饭不思、彻夜难眠。

气愤之余的潘女士认为,对于自己小狗的丢失,超市一方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为我是来超市消费的,再一个我来了以后,因为带的有小狗,他们也给我提供的有宠物笼子,让我放到里面,说超市里面不准带狗进去,我的狗放你们提供的笼子里,我买完东西下来后,狗不见了,超市应该有责任。”小狗主人潘群英说。

我们这儿有锁,但是他没有跟我们这儿说,也没说来领个锁就上去了,没过五分钟,别人就把狗牵走了,我们也不知道。平时是没有看管的,就是拿个锁放在这儿,有人来放狗,然后就把锁给他们,他们自己锁上,这是我们这儿免费提供的。

律师朱琳认为,超市方面出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以更好的维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提出不能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合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为了方便带了宠物的顾客,超市一方提供了宠物保管服务,从法律层面来看,顾客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一个保管合同的关系,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保管人保管标的物期间,如果因为保管人的原因造成标的物毁损、遗失的,应当由保管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保管是无偿的,那么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那么在本案当中,因为超市提供的是一个无偿的保管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超市不存在重大过错的话,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建议求助人和超市方能够协商解决。”律师朱琳说。

目前,潘女士已就此事报警,警方也配合潘女士查找了相关监控视频,不过对于赔偿一事,警方还是建议潘女士与超市方面协商解决。

全媒体记者:刘建业

编辑:姚喻  / 校对:姚喻

责编:姚城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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