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 法院支持降低标准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给小区提供服务,一般都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不少小区业主发现,不管物业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内容,收费标准都不会降低。不过,前不久襄州区一小区业主的做法给物业公司敲响了警钟,服务不到位,业主们有可能要求同步降低交费标准,并且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位于襄州区航空路上的温哥华1792一期小区,2015年年初办理交房手续后,由一家名为中盛物业的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住宅物业收费标准为每个月每平方1块3。可由于业主们认为楼盘的开发商花样年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交房,与开发商以及开发商选定的前期物业中盛物业产生纠纷。

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表示:“开发商违约交房,法院判决开发商要赔偿业主违约交房的违约金,官司打了之后,到目前为止一直执行不了,这样就造成了一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因为开发商还欠业主的钱。”

开发商违约交房,业主不交物业费,这让中盛物业很委屈。如果长期收不到物业费,小区物业管理必定乱套。在这种情况下,中盛物业率先拿起法律武器,在去年初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欠交物业费的业主,讨要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欠费的业主在法庭上也表示应该交纳物业费,但提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为理由,认为应该少交物业费。

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讲到:“当时法院要求我们举证说是物业服务不周道,设施不齐全。我们的业主就提供了大量的照片证人证据,包括一些实物法院都采纳了。”

庭审过程中,小区业主提交小区门禁、道闸等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环境卫生混乱、消防设施损坏,以及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信了业主们的意见,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费酌情核定为每平方每个月1块钱。因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对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支持了业主的主张,中盛物业不服一审襄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结果仍然碰了一鼻子灰。

二审也就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来是终审,但目前已经退出了温哥华1792小区一期管理的中盛物业,仍然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这家公司的负责人通过中间人表示不愿意接受采访,而是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民事裁定书提供给本栏目记者。中盛物业在再审申请书中表示,二审法院认定中盛物业公司未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构成违约有误。中盛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欠费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费。如果业主认为中盛物业公司服务未达标、质量有瑕疵而遭受损失,可以另案起诉要求赔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业主与物业的纠纷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就物业服务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如何约定等,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关键事实。二审法院未依据该合同约定的条款确定物业费,而酌定物业服务费法律依据不足,指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也就是说,省高院只是要求再审,并没有支持物业的说法。本月10号,这一案件在市中院再次进行审理,将择日宣判。对此,不少市民认为,物业服务应与收费标准相一致。

市民朱先生说道:“现在每个小区都收一块四的标准,没有达到那个标准,服务差的远,收一块四都不公平。”

市民及物业服务业内人士均表示,这一案件作为本市首例业主指责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要求少交物业费的案件,给众多物业公司提了一个醒,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必须质价相符,服务不到位,业主要么会要求降低交费标准,要么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因此,物业公司的服务一点也不能马虎。

全媒体记者:胡先军

编辑:陈政 / 校对:苏琦琦

责编:姚城 / 审核:艾志红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